天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有哪些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6-15
天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有哪些
一、外观要求
1.天津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,包装中应包含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说明书。
2.天津可燃气体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、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,无明显划伤、裂痕、毛刺等机械损伤,紧固部位无松动。
二、一般要求
1.对天津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调零、标定、更改参数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。
2.系统式探测器应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电压供电,独立式探测器应采用220V交流电压供电。采用直流电压供电的探测器应具有防止反接的保护措施。
3.自由扩散式和吸气式探测器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,分别指示其正常监视、故障、报警工作状态。光纤传感式探测器的现场探测部件如不具备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,则与其连接的控制及指示设备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,分别指示每个探测部件的工作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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